【不文明現象面面觀】焚燒建筑垃圾 一男子被行拘
2020-11-05
11月1日上午10點多,龍湖警方在巡查中發(fā)現,新海街道東升村公塭百畝關一堤上冒出濃煙,隨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置,并很快成功將火撲滅。

新溪派出所民警林文杰說:“黑煙冒得比較大,而且在空曠的地方相對比較危險,旁邊還有一些養(yǎng)殖戶,近來天氣也比較干燥,在外面空曠的地方風力比較大,所以如果是點火的話,非常容易引發(fā)周邊其他建筑物被點燃?!?/span>
警方很快查明了事件情況,原來,當天上午,新海街道居民謝某杰在東升村公塭百畝關一堤上挖坑后,用明火焚燒建筑廢材,而且在未確認明火已經熄滅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。第二天,謝某杰被新溪派出所傳喚調查。

違法人員謝某杰說:“自己家里裝修,一點廢木材拿去池邊燒,意識到問題嚴重,錯誤,以后不能這樣做了,其他人也不要,萬一引發(fā)火災就非常危險?!?/span>
秋冬季節(jié),風高物燥,火災隱患增加,特別是露天“燒荒”、“燒垃圾”等行為,更是一大隱患,稍不留意就會釀成大禍。為防治大氣污染,防止違法焚燒秸稈等農林作物、殘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引發(fā)山林田園等火災污染事故,市公安局近日發(fā)出《關于嚴禁違法露天焚燒秸稈及其它垃圾的通告》:
一、本通告所指秸稈等農林作物、殘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,包括水稻、花生、玉米等農作物、殘留物,樹木、雜草、枯枝落葉,生活垃圾、醫(yī)療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業(yè)固體廢物以及其它可以燃燒并產生煙塵、惡臭氣體的物質。
二、違法露天焚燒秸稈等農林作物、殘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,造成危及重大公私財產損失、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,或者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,構成犯罪的,以放火罪、失火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、污染環(huán)境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對于違反規(guī)定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,或者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。
三、對于不聽勸阻,不服管理,故意違法露天焚燒秸稈等農林作物、殘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,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、侮辱國家機關、村居等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構成犯罪的,以妨害公務罪、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。

因為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違規(guī)使用明火,謝某杰最終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。
新溪派出所民警林文杰說:“希望廣大市民以此為戒,在公共場所不要私自焚燒垃圾,我們派出所也會加強平時的巡邏巡查,對有類似行為,我們會堅決打擊?!?/span>
來源:今日視線


